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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工资标准

    离休干部工资标准

    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一)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

    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

    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

    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2、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3、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4、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5、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6、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哪些人是属于离休干部的范围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

    2、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3、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4、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5、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6、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离休干部与退休干部有什么区別

    区别如下:

    1、面向的对象不同

    离休就是“离职休养”,面向的是建国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而退休面向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基层干部。

    2、享受的待遇不同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离休干部还有生活补贴,医疗待遇上也是实报实销;

    而现在退休要想领取养老金、享受医疗待遇,必须参保缴费满足相应的条件,养老保险要累计缴满15年,医保要缴满20年或25年。

    3、年龄的条件不同

    离休老干部离休的年龄因为职务的不同而不同,正省级干部为65岁,副省级及以下干部为60周岁,其中女性处级以下干部为55周岁。

    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相关问题】

    一、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有哪些?

    【答】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二、国家对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如何界定?

    【答】是这么界定的。

    (1)1937年7月6日之前的是红军时期;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是抗战前期;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是抗战后期;

    (4)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之前是解放战争时期;

    以上仅指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中时期的划分,与历史上的相关时期划分无关。

    三、离休干部三个保障机制是什么?

    【答】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为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而建立的,指的是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三个机制”是确保老干部离休费、医疗费无拖欠,保障老同志安度晚年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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