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社保谣言-衡南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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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社保谣言

  一、用人单位可以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费。

  谣言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均无权免除对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不缴纳社保费或者由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费缴纳。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费没缴够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

  谣言

  养老保险费能否补缴,分情况。

  如果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够15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这种情况包含一个分界点: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

  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缴费的,若延长缴费5年后还不够年限,可一次性缴费到满15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并缴费的,需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领取养老金。

  如果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分为3种情况:参保人在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且未领取过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则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的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应逐年缴费至60岁。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的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才能领养老金。

  三、工伤复发,医疗费报销标准会打折扣。

  谣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规定并没有针对工伤复发情形进行待遇标准区分,因此,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比,没有区别、也不会打折扣。

  四、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04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谣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具体情况建议通过拨打12333电话等方式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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