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7号)规定:
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退非首次领取地养老保险关系,非首次领取地为待遇清退地。
拒不退还、多领取,有哪些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者拒不退还多领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依法将当事人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