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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

  用人单位在对外招聘时,通常会对劳动者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作出一定的要求。但因用人单位并不具备对真假学历的甄别能力,所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入职且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例时有发生。诚实信用原则是这个社会诚信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如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入职,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当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对此《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在劳动者学历造假,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履行一段时间,甚至过了几年以后,才据此为由对员工予以辞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是属于劳动合同无效而辞退,还是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辞退?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后,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工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思考。下面通过真实判例来研究关于员工学历造假,用人单位辞退是否要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问题。

  案例背景

  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因员工王某的学历存在虚假,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反诉要求王某退还在职期间的工资38533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生物公司存在违法辞退行为,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生物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5334元,并驳回了要求返还工资的诉求。生物公司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入职时填写的湖南大学工商管理本科学历及提供的毕业证书为虚假,其真实学历为湖南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专科学历,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深圳中院认为,王某与生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关于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及生物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生物公司主张王某学历造假、工作经历造医疗损害纠纷中重新鉴定启动标准

  探析假,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自始无效,并提供入职登记表、应聘登记表、学历证、社保证明佐证。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核心依据,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不仅对其他应聘者不公平,用人单位亦完全可能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本科学历的事实清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故生物公司以王某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无需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王某在职期间提供了劳动,生物公司依法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故生物公司主张王某返还在职期间的工资38533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深圳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赔偿金的判决事项,并改判上诉人生物公司无须支付被上诉人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5334元。

  王某收到深圳中院的判决后,不服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王某认为,生物公司职位招聘时就是大专学历要求,而王某本人是大专学历,工作上亦可以胜任该招聘岗位的需要,故而并不存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的情形,生物公司也未因王某学历不符而陷入错误认识,更无利益损失,应认定双方合同有效。生物公司辞退王某,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生物公司以王某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无需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评析

  学历造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否要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之所以对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作出要求,是因为应聘者将来从事的某一岗位或者工作,需要该方面的能力。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核心依据,如果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不仅对其他应聘者不公平,而且也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还会导致用人单位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果应聘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能获得与具有真实学历、工作经历的其他应聘者相同的劳动报酬或者待遇,且不能予以辞退,可能引发道德危机,并起到错误的价值导向,相当于鼓励他人造假获利。提供虚假学历,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用人单位当然有权据此辞退劳动者。既然因虚假学历导致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属于行使合法的用工自主权,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学历造假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取得的劳动报酬,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这个问题是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据此,在理论上,应当重新核算劳动者工资总额,并由其返还多支付部分的劳动报酬。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一条款实施受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经验等具体因素的影响,要让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确定,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其学历虚假,就剥其全部劳动报酬。

  基于以上分析,在劳动者学历造假,且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取得的劳动报酬,未必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如何防范员工学历、工作经历造假事件的发生?

  建议用人单位在审查应聘者学历时,可以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求职人员的学历证书。查询范围为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含学历证明书),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注册进度、网络教育注册进度、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注册进度以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注册进度等证书。其中,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已实现在线即时电子注册。

  在应聘者提供工作经历证明书时,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其提供证明人及其联系方式,并且联系方式最好是固定电话。可通过电话查询核对,必要时可发征询函给其原用人单位。

  在办理入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明确保证:“本人向贵司提供的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行为的,视为本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贵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及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总之,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因学历造假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时,在有证据足以证明其学历虚假、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仍可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争取能就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的调整等进行处理。协商不成时,可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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