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给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标准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