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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效防止职场性骚扰并解雇当事女职工,一企业被要求赔偿

  12月2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一用人单位未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有效防止职场性骚扰,并以旷工为由与当事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被要求赔偿32000元。

  在这起案件中,女职工赵某就职于某餐饮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2020年11月17日,赵某报警称,同班组同事郑某11月13日在食堂过道处触碰其胸部,且郑某此前还曾从其身后摸过其大腿。某派出所对员工郑某、寇某、后厨经理任某进行了询问。郑某否认触碰赵某大腿和胸部,称11月13日在食堂过道相遇时腿部碰到了赵某,但是碰到什么部位不清楚。寇某称,11月初,郑某让其看郑某手机上的图片,结果发现是黄色图片,后来听赵某说郑某触碰其胸部。任某称,11月13日听到赵某骂郑某臭流氓,就问赵某怎么回事,赵某说郑某触碰其胸部,之前还摸过她的大腿;其找郑某,郑某称只是下意识地用手挡了下,碰到赵某的胸部。当日,赵某与郑某签署协议书,郑某向赵某赔礼道歉,赵某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申请撤案。

  11月14日至16日期间,赵某曾以郑某存在性骚扰行为为由,要求不与郑某分在同一班组上夜班,但其换班要求连续三次遭到公司拒绝,赵某自报警次日起未再上班。2020年11月25日,公司向赵某发出《责令上班通知书》,赵某仍未到岗。2020年11月27日,公司以旷工为由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赵某的仲裁请求,后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餐饮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事发处没有视频监控,也无他人目睹赵某所述的性骚扰行为,出警记录亦对该事件未作认定,但郑某已经认可其有触碰到赵某肢体的事实,且从其他员工向警方反映的情况看,郑某存有不端行为的可能性较大。赵某基于自身安全考虑,提出不与郑某一起上夜班的要求合情合理。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积极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却对赵某的合理诉求不予理会,并以旷工为由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未尽到管理者的义务,其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提示,从法律规定看,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义务:一是合理预防义务。用人单位在进行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禁止实施性骚扰的行为规范,并规定性骚扰防止措施、申诉程序及惩戒办法等。同时,用人单位应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氛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采取有效安全保卫措施,在不侵犯员工隐私权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工作场所的透明度,降低性骚扰事件发生概率。

  二是及时救济义务。用人单位一旦知悉有性骚扰事件发生,就应当积极反应,以适当方式处理受害人投诉,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运用惩戒手段终止骚扰行为。作为受害者的劳动者应勇敢向性骚扰行为说“不”,同时注意及时合法取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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