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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工时制度对于加班调休,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我国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使用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的工作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平时的加班时间不少,但公司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经常安排补休。加班不发加班费只调休,公司这么做对吗?

  看具体情况。

  1、在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规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替代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以上这类加班,必须要支付加班费,老板不能通过调休来规避加班费)

  2、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工作的,应优先安排等同于加班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二、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把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进行统筹安排,在闲时避免不必要的工时浪费,在忙时减少直接人力成本。

  注意: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需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否则视为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类: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有些单位可能会认为实行综合工时制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了,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

  在综合工时制度中,存在两种加班费支付情况:

  1、在一个周期内出现超时工作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

  2、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费,按照工资的3倍计算。

  三、不定时工时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注意:采用不定时工时制,也需要申请,批准后实行。另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需再计加班工资。

  小张:我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但我在岗期间公司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还未取得批准,在职期间在休息日工作10天,公司未安排调休也没有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效吗?

  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效,应当认定此期间小张实行标准工时制,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支付张某休息日加班工资。

  解析: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并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用人单位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否则不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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