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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限未达到法定享受年休假标准时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病假未达到上述期限,那么当年年休假是仍旧依照法定期限享有?还是需要按照病假期限折算年休假剩余天数?若需要折算,如何折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工作年限可依法享受5至15天的带薪年休假。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凡职工请病假未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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