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工资基数的确定
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1、违法辞退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2、工伤辞退
职工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协商解决
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协商过程中,职工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
2、劳动仲裁
如果协商无果,职工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3、注意事项
在维权过程中,职工应妥善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条、辞退通知等相关证据,以便在仲裁或诉讼中为自己争取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