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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采用手段“变相逼辞” 员工可申请仲裁

    降薪、调岗、换工作地点,面对形形色色的变相逼辞手段,员工从了,心情很不爽;不从,工作也同样不爽。22日,记者从安徽小淮安市劳动仲裁处了解到,2011年,“变相逼辞”导致的劳动争议已经占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35%左右。

    手段一:换地点

    2007年8月,张女士进入淮安市一家工厂上班。2008年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女士工作地点为淮安市。当时该企业在淮安市只有市区一个厂区。

    2011年4月份,该企业在开发区新建了厂房。2011年8月份,张女士因琐事与人事部经理发生口角,随后该企业发出调令,让张女士到开发区新厂区工作,工资待遇不变。张女士家在市区,如到开发区新厂区工作,每天来回要比以前多花2个多小时,打乱了其生活节奏。张女士接受不了这样的安排,气愤之下,连续几天没去上班。最终,该企业以旷工为由与张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

    手段二:调岗降薪

    王小姐在市区一家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2011年至2012年底,每个月的工资为2000多元。2011年的一天,公司无故将其工资降了300元,王小姐被迫接受。后来公司行政负责人又找王小姐谈话,以工作不合格为由劝其辞职,王小姐不同意。随即公司将王小姐从客户经理岗位调至卫生打扫岗,月工资降为900多元。王小姐拒不接受调岗,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公司以王小姐旷工三天为由将其解聘。

    “变相逼辞”手段

    属变更劳动合同行为

    市劳动仲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前因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招致用人单位恶意报复的案件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采取调岗、降薪、不安排工作等手段,逼劳动者自己离开。一旦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便会从“无理”变为“有理”,可以顺理成章地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市劳动仲裁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逼辞”的不公正待遇,不可冲动,应当“就事论事”。调岗、降薪、不安排工作等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质疑变更行为的合理性,如用人单位坚持不合理变更行为,劳动者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切不可因此擅自离职,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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